「勞工安全衛生法」業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,並經行政院指定自103年7月3日正式實施,附屬法規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部分條文亦業經勞動部於103年6 月26 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06411 號令修正發布,其部分修正重點如下:
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處長鄒子廉提醒營造作業之事業單位,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,工地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經勞動檢查發現違反法令者,即逕行裁罰,已無經「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」之罰鍰規定,請工地確實作好安全衛生管理,以提升本市營造工作者之工作環境及工安文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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